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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60)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
2024-07-12 08:5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家风是一个家庭表现出的道德品质或精神风貌,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认同并遵循的价值观念,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家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 中华民族自古有“齐家”的优良传统。我们党一直将培养良好家风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从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纵容,以致养痈为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家庭成员见利忘义、沆瀣一气,为家族式腐败推波助澜;有的被击中“亲情不可违”的“软肋”,让居心不良者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在亲情游说下放弃原则立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沦为“阶下囚”。因此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崩毁,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予以规范。 家风建设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党员领导干部既要自己以身作则,又要抓好家风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前辈红色家风,管好家属子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抵制特权的防护网,真正做到用党风培养家风、用家风促进党风,引领千千万万家庭涵养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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