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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1-21 19:11  

各县市区纪委、组织部、台办、公安局,开发区纪工委、组织部、公安分局,高新区、保税港区、昆嵛山保护区纪工委和党群工作部,市直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多次就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但个别地方和单位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防范意识不强、执行政策不严等问题,有的到公安机关备案不及时,有的对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不到位,个别干部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等。按照党的十九大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范围。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对特殊身份人员出国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烟公〔2002〕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及单位印章和领导签名采集工作的通知》(烟公〔2012〕3号)等文件规定,以下六类人员应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及所有从事财务、涉密人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金融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退(离)休的县(处)级以上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及子女,其他需要登记备案人员。

(二)及时办理变更、新增或撤销备案手续。对干部职务(职称)晋升、人员变动以及新增加或减少登记备案人员,登记备案单位应在变动10日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新增或撤销备案手续。

二、严格执行干部因私出国(境)事由和条件

(一)县(处)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组发〔2003〕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事由和条件。

(二)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班子的企业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三)县(市、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可参照《暂行办法》执行。

(四)市直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由本单位研究确定,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重要岗位的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包括没有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外)的干部,要从严掌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2.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尤其是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同“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严重错误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尚处在影响期内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三、明确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

(一)因私出国、赴港澳审批权限。在职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审批,退(离)休省管干部、在职及退(离)休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在职及退(离)休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领导干部须经统战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班子的在职及退(离)休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其他在职及退(离)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二)因私赴台审批权限。退(离)休省管干部、市管干部由市台办审批,退(离)休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领导干部须经统战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台办审批,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班子的退(离)休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其他退(离)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县(市、区)台办审批。

四、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退(离)休省管干部、在职及退(离)休市管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县(市、区)委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国(境)外停留时间和地点、费用来源、遵纪守法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申请出国(境)探亲或陪护患重大疾病主要家庭成员的,应提供国(境)外亲友邀请信(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就学或就职证明,主要家庭成员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证明,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本复印件等);申请出国(境)治病就医的,应提供本人疾病诊断证明和国(境)外医疗机构就医预约邀请函;申请出国(境)旅游的,应提供与正规旅行社签订的旅行合同。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还应附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所在单位初审。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全面、准确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请示(应含干部基本情况、最近一次和本次出国(境)时间、地点、事由、政治表现和单位意见等内容),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附件1,单位或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签署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连同干部出国(境)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每页均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报送市委组织部或市台办。

3.审批机关复审。组织部门和台办重点审查干部政治表现、因私出国(境)事由等情况,并就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情况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4.办理申领出国(境)证件。经审批同意后,需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凭组织部门、台办出具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且仍在有效期的,到证件保管机关申领证件。

(二)在职省管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参照市管干部和退(离)休省管干部履行初审程序后,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三)市直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需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到公安机关办理证件;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且仍在有效期的,到证件保管机构申领证件。

(四)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县(市、区)管干部因私申请出国(境),可参照市管干部程序办理。

五、严格控制干部因私出国(境)时间

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停留时间一般掌握在1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退(离)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停留时间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干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时间和目的地出国(境),确因特殊原因变更的,应提前到审批机关备案。干部出国(境)后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因私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严禁干部私自获得国(境)外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留许可。

六、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在职省管干部、市管干部、县(市、区)管干部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保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市直单位中层负责人以及退(离)休省管干部、市管干部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均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职及退(离)休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干部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统战部门保管;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在职及退(离)休企业领导人员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市国资委党委保管。要严格执行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证件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对证件实行编号登记管理。

(二)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对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在其职务变动后10日内将其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三)干部办理出国(境)签证、签注手续后,应在出国(境)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签证、签注情况。

七、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因私出国(境)干部备案审批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和有关证件保管工作,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干部出国(境)前后的动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缴工作,发现重大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台办、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监管合力。审批机关要健全完善具体的审批程序和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申领制度,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结合巡察工作等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掌握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情况及时向出国(境)审批机关反馈,并向公安机关依法提出采取措施、控制出国(境)的建议。公安机关要及时准确受理干部因私出国(境)备案,协助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和有关情况的核查工作,依纪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违纪违法干部出国(境)的管控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注销等工作。干部本人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县(处)级以上干部应在个人事项报告中如实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因登记备案不到位、程序违规、把关不严、沟通反馈有关信息不及时、证件收缴不力保管不当等发生问题的,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按照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责任分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私自办理持有证件、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在个人事项报告中漏报瞒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由公安机关注销其相关证件。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各单位要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干部出国(境)备案及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漏备的人员及时补备,对错备的人员及时更正,对纳入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范围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收缴,确保“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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