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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2010-09-01 16:45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我院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规定》的实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规定》的实施,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人各系党政、机关各总支、部门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与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及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条《规定》的实施,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各系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持工作的党、政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同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机关各总支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的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及同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第六条各系党政,机关各总支、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相关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制度。
(五)严格执行党的干部、人事政策,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召开或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八)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和查阅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询问制度。凡是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领导干部,均属询问对象。由纪委制发《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询问通知书》,被询问者接通知书后应在10天内向发通知书机关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征求纪委的意见,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征求意见的一项重要内容。
责任考核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党委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要求,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列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党总支、各行政部门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第六条(二)、(三)、(七)、(八)款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或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第六条(一)、(四)、(五)、(六)、(九)款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64条办理。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上一条: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试行办法
已是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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