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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九不准”规定
2011-04-01 16:51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十要十不准”规定》,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肃机关纪律,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九不准”规定
1.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2.不准违反会议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替会、缺席。
3.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参与其它违规违纪活动。
4.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经区委办、政府办批准的重要外事接待活动除外。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宴请饮酒。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5.不准使用公车旅游、进行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严禁酒后驾车。
6.不准制造、传播谣言,散布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稳定。
7.不准对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的事项不一次性告知,更不得故意刁难、人为制造周折、损害发展环境。
8.不准未经法制部门批准入企检查,更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严禁以职、以权谋私。
9.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违规处理办法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告诫、不发年终奖金、调整岗位、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本规定第1-2项的人员,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第三次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发年终奖金。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予以降职(降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2.违反本规定第3-6项的人员,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发年终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第三次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予以降职(降聘)。凡造成恶劣影响、贻误工作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违反本规定第7项的人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三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予以降职(降聘)。
4.违反本规定第8项的人员,第一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发年终奖金;第二次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予以降职(降聘);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违反本规定第9项的人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工作时间赌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同一单位累计发生三人次(含)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取消所在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监督检查
1.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对“九不准”规定的督查工作,区委办、政府办、组织部、机关工委、考核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督导检查。要设立公开电话和电子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为:6356370(区纪委干部室);电子信箱为:fsqjwgbyx@163.com。
2.本规定适用于区、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以上驻福单位的工作人员。党组织关系不在福山的市属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违规问题,移交其主管部门处理。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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